成都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二节 消防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已经依法备案,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者重新备案。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