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已经依法备案,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者重新备案。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