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消毒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消毒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