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明示或暗示疾病治疗效果的,由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