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