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消毒工作、消毒产品;

(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场所的消毒情况;

(三)对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消毒产品、无证消毒产品、不合格消毒产品实施暂扣、封存、销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