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四章 消毒工作监督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检查消毒工作、消毒产品;(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场所的消毒情况;(三)对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消毒产品、无证消毒产品、不合格消毒产品实施暂扣、封存、销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