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归侨侨眷企业事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本条例亦适用于香港、澳门同胞眷属和本省各级归国华侨联合兴办的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归侨、侨眷在我省投资兴办的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待遇。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