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归侨侨眷企业事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有关主管机关应根据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侵害,或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