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优教,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计划生育的具体办法。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落实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户优惠政策,使人口增长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