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自治县内征收的林地补偿费和计提的育林基金全额留县,用于发展自治县林业和维护森林生态环境。

自治机关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发展林业,采取多种方式,利用荒山、荒坡、荒滩造林种草,实行谁种植、谁拥有、谁受益,长期不变。

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