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按照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用于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受非定向捐赠,应当将受赠的实物捐赠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将受赠的货币捐赠依法纳入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接受定向捐赠,应当依照捐赠协议或者捐赠人要求拨付或者分发,并对捐赠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所需工作经费按国家规定开支,不得从捐赠款中扣除。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