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有效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及其社会团体、投资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为发展公益事业的捐赠,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