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华侨、华侨社会团体、华侨投资企业(以下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地向四川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