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七条有效价格鉴证机构及其价格鉴证人员、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附 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