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销售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倒流国产烟、未缴付关税而流出免税店和保税区的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海关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走私烟草制品提供存储、运输服务及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