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当事人在其烟草专卖品或涉案物资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保存后,不接受调查处理的,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或自公告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后仍不接受调查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将登记保存的烟草专卖品连同涉案物资予以没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