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拆动自建设施用水计量设施铅封取水;(二)超越用水计量设施设旁通管;(三)用水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造成跑、冒、滴、漏;(四)直接排放冷却水;(五)用水管直接冲洗汽车、砂石、路面等浪费用水的行为。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