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动自建设施用水计量设施铅封取水;

(二)超越用水计量设施设旁通管;

(三)用水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造成跑、冒、滴、漏;

(四)直接排放冷却水;

(五)用水管直接冲洗汽车、砂石、路面等浪费用水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