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教育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自治州保护华侨、归侨、侨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州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