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五章 社会事业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制定自治州的教育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学内容和招生办法。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护学校的校园、校舍和其他校产,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侵占和破坏。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