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任务。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