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任务。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