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留检与处理第四十九条已修改留检机构收留的没收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和无主犬只,可以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认养;自收留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认养的,留检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