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免疫与登记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养犬人应当按照年度缴纳管理服务费,第一年每只缴费三百元,以后每年缴费二百元。管理服务费应当用于犬只的免疫、电子身份标识制作、伤人责任保险、尸体无害化处理及留检机构建设等项服务。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