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主席团成员、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止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