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修正案,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规草案或者修正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大会秘书处有关工作机构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并向主席团作修改情况的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将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修正案印发代表,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