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附法规草案或者修正案。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附法规草案或者修正案的基本构想。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