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经费列人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人的增长而增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文物保护经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