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为制作音像制品等出版物,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一级文物、馆藏二级文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文物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文物安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