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向妇女组织和妇女儿童工作机构投诉,妇女组织和妇女儿童工作机构有权要求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并予以答复。对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诉讼费用的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其提供司法救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