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参加进修、接受成人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权利。女职工获得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加进修、接受成人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