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应当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救护组织而未建立的,由市或者区(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立。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