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燃气经营企业经营的新型燃气,应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新型燃气质量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