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燃气经营企业经营的新型燃气,应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新型燃气质量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