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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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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