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水资源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水电开发规划、重大产业布局等,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与区域和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有关部门编制各项专业规划涉及水资源的,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