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标准审批取水申请并核发取水许可证:(一)地下水日取水量三千立方米以下的,地表水日取水量二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取水口设施涉及水体所在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地下水日取水量三千立方米以上五千立方米以下的,地表水日取水量二万立方米以上三万立方米以下的,经取水口设施涉及水体所在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