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以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为依据,建设各类水源工程,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兴建蓄水池、山平塘、石河堰等小型水源工程,合理集蓄利用雨水资源。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