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开采地下水或者自建设施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