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按每件(套)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