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非居民用户应当每三年定期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因生产技术、工艺流程和规模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新的水量平衡测试,并将测试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