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产品经营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矿产品运销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经销、加工和运输非法开采的矿产品。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