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地质勘查单位到自治县勘查矿产资源,须到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呈验勘查许可证;一依法不需要登记的,须呈验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及委托协议书。

地质勘查单位勘查作业结束,应及时报告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地质勘查单位应在批准期限内,按照批准的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超越范围探矿,不得以探矿为名进行生产性采矿。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