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九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应当在新的一届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新任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3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