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及其它事项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撤销职务的决定,应当通知提案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