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市(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市(州)、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