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及其它事项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市(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市(州)、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3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