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及其它事项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担任上述职务,以及履行律师职务的,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辞去所担任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