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已修改出版、播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不适宜未成年人阅读、观看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网络信息,没有在醒目位置标识警示说明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