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

对被拐骗、离家出走和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救助管理站应当实施救助保护,分别情况妥善处理:

(一)对能查找到家庭基本情况有监护人的,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接回;

(二)对能查找到家庭基本情况但无监护人的,及时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妥善安置;

(三)对无法查找到家庭基本情况和无家可归的,流入地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弃婴、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公安、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区域救助协作机制,确保接送、护送流浪乞讨、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其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应当先救治后救助。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