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国家机关保护第五十五条已修改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救助管理站等救助保护机构,依法承担救助保护和临时监护职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