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国家机关保护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并监督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培训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