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社会保护第五十一条已修改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个人参与发展未成年人福利事业,依法设立未成年人福利机构、救助机构或者救助基金。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