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九条已修改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