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与特点,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